一、修改后的背景
为统一各证券中介机构挂钩机制政策,减少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2018年,证监会修订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简称《许可程序规定》): 1、证券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被调查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他们发行的同类型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意见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按同类业务办理。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按照规定审查后,在审项目可以恢复试用,以减少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在审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按同类业务办理。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按照规定审查后,在审项目可以恢复试用,以减少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在审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
近日,证监会组织对2018年修订的《许可程序规定》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论证。整体来看,修订后的证券中介机构审核备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政策确实起到了作用。在强化证券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有效震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在奖惩不良、净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认可。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在充分考虑社会各方意见后,拟对《许可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通知申请人。。”
二、为提高证券中介机构审核工作质量,避免审核工作“走马观花”,明确审核人员的法律责任,《许可程序条例》拟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条文第52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复核人及其从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审核意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为减少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影响,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基,《许可程序条例》拟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五条第三款:“出具相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已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基,或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但该案已未结案,所涉行为与向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一业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查,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案件涉及的行为除外。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附录: